【港區國安法】回歸25年人大5次釋法 一文看清因由經過
發布時間: 2022/11/28 17:04
1997年以來,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五次對《基本法》作出解釋。其中,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行政長官提出,第四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《基本法》第158條第3款提出,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。
●第一次釋法(1999年)︰吳嘉玲案/居留權問題
◎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裁定,所有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,均擁有居港權法
◎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在同年5月18日,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,解釋《基本法》第22條第4款及第24條第2款第(3)項的立法原意
◎人大常委會當年6月26日釋法列明,出生時父母仍未成為香港居民的子女並無居港權,變相推翻了終院裁決法
●第二次釋法(2004年):普選問題
◎2004年3月26日,中央正式告知特區政府,人大常委會於同年4月會議上研究《基本法》附件一第7條,以及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
◎同年4月6日,人大常委會釋法列明,特首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,特首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,由常委會按本港實際情況及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,變相將政改由「三部曲」變為「五部曲」
●第三次釋法(2005年):特首任期問題
◎董建華在2005年3月10日辭任特首,特區政府在同年4月16日發聲明,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就新特首任期釋法
◎4月27日,人大常委會對《基本法》第53條第2款作出解釋,訂明透過補選產生的新特首,其任期為原任行政長官任期的餘下部分
●第四次釋法(2011年):剛果案/外交豁免權問題
◎終審法院2011年6月8日作出臨時判決,以多數決定按《基本法》第158條第3款的規定,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《基本法》第13條第1款和第19條所涉及有關國家豁免事宜的4個問題。
◎律政司司長在同年7月5日,提請釋法的函件及相關文件,交給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,以轉呈人大常委會
◎人大常委會在同年8月26日釋法列明,港府須跟從中央政府,對剛果實施「絕對外交豁免權」
●第五次釋法(2016年):梁游案/立法會宣誓風波
◎2016年10月12日,梁頌恆、游蕙禎和姚松炎被時任立法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絕監誓,引發宣誓風波。
◎主席梁君彥同月18日裁定5名議員宣誓無效,但容許再次宣誓,港府隨即入稟高等法院司法覆核,要求剝奪梁頌恆、游蕙禎的議員資格。
◎同年11月5日,人大常委會主動就《基本法》第104條作出解釋,訂明香港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真誠地作出「擁護基本法」和「效忠中國香港特區」的宣誓,並謹守誓言。
◎高等法院同年11月15日裁定,梁頌恆、游蕙禎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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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胡偉明